如何判斷?
(舊制1: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者)(舊制2: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
(新制1: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新制2:105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土地者)
適用舊制者應核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辦理申報(簡稱新制)。
如個人出售房屋非屬新制課稅範圍者,
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稅(簡稱舊制),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倘未核實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另處罰鍰。
舉例說明:
新北市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於106年度將其103年度取得之房地出售,核屬舊制課稅範圍,吳君逕依該房屋契稅繳款書記載之移轉價格,按房屋評定現值35%申報財產交易所得914,000元,嗣本局依「綜合所得稅預售屋及鉅額房屋交易選案查核作業要點」選案查得系爭房地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為42,700,000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23,570,000元及相關費用653,000元之餘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5,143,000元,
本局基於愛心辦稅輔導吳君限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惟吳君仍逾期未辦理補報,是減除已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914,000元,核定吳君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4,229,000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
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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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屬舊制的房屋、土地,只有房屋課徵綜合所得稅,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
(一)賣房子無論賠錢或賺錢,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次年申報移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要檢附原始交易證明文件,
將該筆交易所得合併申報
或
將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二)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就算是賠錢賣房子,國稅局會依照財政部所定的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三)如果小周出售的房子是自用住宅,
他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
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子價格如超過原出售價格,
可以在重購的房子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
在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從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
不論新制或舊制房屋的基地,
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選擇適用一般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關土地增值稅部分,小周就要參閱第八則「換房子」,才能掌握節稅的秘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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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怎麼減稅? 可減除的必要費用!
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有那些?
1、成本方面:(1)取得房屋的價金。
(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
(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
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如水電瓦斯管線費用、天花板裝潢工程等)
2、移轉費用方面:
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
仲介費、
廣告費、
清潔費、
搬運費等。
3、不得列: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 [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文章來源:http://goo.gl/3h39Zb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若有異動請參照財政部稅務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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