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整理了常見的新制汽車駕照考試的問題,
希望有幫助到大家!
重點整理:
1.當天場考不及格怎麼辦?A:場考不及格七日後可以重考(重新網路預約OR請駕訓班幫忙預約)。
1.重考費用多少?
A:跟駕訓班報名比較貴(畢竟要給人家賺),費用約$800~2000不等
若自行報名重考,不透過駕訓班,使用監理所提供的車子 (據說車礦都不錯)$225+100 油費,但是難度較高。
2.新制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與原考照制度有何差異
A:新制增加「道路駕駛考驗」就是實際上路考驗,於監理單位指定之考驗路線實施,路線長度原則以3~3.5公里為範圍。考驗科目包括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線、路邊臨時停車、變換車道、路口轉彎、迴車等項目。
3.汽、機車重考要7天,算不算當天?
A:當天算,惟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離上次考驗日期不得少於7日。例如上週五筆試或路考不及格,最快可於本週五報名考照。
4.報考各類駕駛執照經考驗不合格,如須要再報考,有無時間之限制?
A:沒考過,申請再考者,距上次考之時間不得少於7日。
筆試及格,路考不及格,下次考,免考筆試 (免考期限1年)
5.考照可以考幾次?可以換地點考路考嗎?
A:對於考照次數無加以限制,只要符合相關報考規定,備齊報考文件,均可申請駕照考驗。若筆試及格後,欲變換監理站考照,如考試成績已登錄公路監資訊系統,可持原有抄錄成績之體檢表(體檢表及成績限1年以內有效)及相關報名證件,即可於其他所站報名考照。
6.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年滿18歲的計算方式?
A:舉例而言,考生如果是73年10月30日出生,年滿18歲日期為91年10月30日,當日即可報名。
新式路考五大重點項目
1.變換車道、轉彎未打方向燈:扣32分直接不合格2.停等紅燈,越過停等線或機車停等區:扣32分直接不合格
3.行駛中車輪接觸實白線、雙黃線:扣32分直接不合格
4.路邊臨時停車,於紅線上或接觸路緣:扣32分直接不合格
5.路邊臨時停車,超過路緣60公分:扣16分
6.路邊臨時停車,未先注意左右來車和後視鏡:扣16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 Q&A (1060606)
Q1:新制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與原考照制度有何差異?A6:新制「場地考+道路考」共分二大部分。
ㄧ、場地考驗:仍保留現行場地內考驗科目倒車入庫、平行路邊
停車、曲線進退、鐵路平交道、換檔穩定測試及上下坡道等為基
本駕駛能力測驗,另增加行駛前檢查及起駛前動作,促使駕駛人
養成良好習慣。
二、道路駕駛考驗:就是實際上路考驗,於監理單位指定之考驗
路線實施,路線長度原則以3~3.5公里為範圍。考驗科目包括交
岔路口、行人穿越道線、路邊臨時停車、變換車道、路口轉彎、
迴車等項目。
Q2: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的效果評估為何?
A2: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效果評估,最主要是希
望可以提升整體交通安全,並矯正不良駕駛行為。臺灣每年約有
30萬人參加小型車駕駛執照考照,而其中約90%皆是由駕訓班受
訓結業取得駕照,預期推動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透過考驗引導
教學,將可提升大部分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行為,並降低違規率。
Q3: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期程,何時正式實施?
A3:交通部公路總局自101年即開始擇績優駕訓班推動小型車試辦道
路駕駛考驗,並自1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階段試辦道路駕駛考
驗,106年5月1日起則正式施行「筆試+場地考+道路考」考照方
式。
Q4:前述1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政策,在監理所站以及駕訓班實施的期程是否不同?
A4:個別報考的民眾在監理所站參加小型車考照,自106年5月1日起
即必須適用「筆試+場地考+道路考」考照方式,通過筆試以及場
考及格後,並在監理所站指定之考驗路線實施「道路考」。至於
報名駕訓班團體考照的民眾,以106年5月1日起開訓的班期適用
新制,經過5週訓練期後,通過筆試以及場考及格後,並在駕訓
班之考驗路線實施「道路考」,及格即可取得駕照。
Q5:現行小型車考照規定,筆試通過但是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1年。新制上路後,有何改變?
A5:小型車考照新制上路後,維持筆試通過但是路考未及格者,得於
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1年。依據新修訂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規定,小型車場考及格但道路駕駛
考驗未及格者,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場考,其免考期限也是1年。
Q6:推動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的目的與宗旨為何?
A6: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的目的主要有四點。其
ㄧ是因為交通環境改變,以臺北市為例,土地面積約271.8平方
公里,但是在臺北市登記的小客車數,已經從101年的675,228
輛,增加到105年的718,400輛,成長約6%。其二是希望可以改變
國人取得駕照卻欠缺獨自於道路駕駛能力與信心,以及普遍不敢
上路情境。其三目的在讓我國的駕照能與國際接軌,因目前各國
駕照採「平等互惠」、「相互承認」趨勢,國際先進國家小型車
考照大多已實施道路駕駛考驗,例如歐盟、美國、澳洲、日本、
新加坡、韓國,而德國、葡萄牙、奧地利就因我國未實施道路考
照而無法取得駕照互換待遇。其四是希望總體提升交通安全,並
矯正不良駕駛行為,例如:闖紅燈、闖平交道、超速、轉彎變換
車道不打方向燈、下車未做二段式開門等行為,希望透過道路駕
駛考驗引導駕訓班教學,矯正不良駕駛行為。
Q7:有關小型車試辦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是否有保險?保險內容如何?
A7:各監理站以及駕訓班考驗用車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任務,為保障應
考人、考驗員、考驗車及第三人、車保險,故除現行規定投保之
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另增加第三人責任險、車內應考人及考驗員
保險(乘客責任險)及車損險等,且規劃投保較高的保險額度做為
保障。
保險內容包括:應考人傷害險保額至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
上;主監考及待考人員保障部分,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
附加條款,每人理賠至少五百萬元以上;第三人責任保險,不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每人傷害理賠最高三百五十萬元以上,
財損部分五十萬元以上。
Q8:現行法規規定一般開車用路人聞有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而新制小型車考照在實際道路考驗時,是否也有相關規定?
A8:為提升新制道路駕駛考驗作業安全,新修訂之「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101條規定,明定汽車駕駛人遇執行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
中之考驗用車時,應予以禮讓,以避免交通事故。
Q9:新制道路駕駛考照明定,汽車駕駛人遇執行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中之考驗用車時,應予以禮讓,但是一般開車用路人如何判定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中之考驗用車?
A9:為提醒其他用路人留意考驗中之考驗用車,維護考驗相關人員及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依據新修訂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6條
規定,執行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應加掛標示「道路
駕駛考驗中」之標識牌,以警示其他用路人。
道路駕駛考驗用車之標識牌參考圖例如下:
Q10:道路駕駛考驗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歸屬問題?
A10:交通部業已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5條之1,自中華民國
106年5月1日起,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之路考,應實施場考及
道路駕駛考驗。道路駕駛考驗已為法令規定之路考方式而符合法令
規定上路,當發生事故相關之民事理賠,由保險公司協助處理相關
事宜;至發生事故相關之刑事責任,兩造雙方為主要對象,應釐清
事故之肇因,才能建立相關之責任關係。另外,考驗用車皆會裝置
監視錄影設備,於考驗過程中錄影錄音以利事故責任釐清。
Q11:道路駕駛考驗中如發生交通事故的標準處置流程?
A11:本所業依照公路總局規定成立「道路駕駛考驗事故爭議及協處小
組」,該小組成立之目的係小型車路考新制施行後,倘於辦理道路
駕駛考驗時發生交通事故案件,負責聯繫、指揮、通報等相關作
業。而事故處理除依據「考驗用車輛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事故處理流
程圖」,道路駕駛主考人員須即時通報駕訓班及監理所(站)外,
貴班(站)亦應依照本所「道路駕駛考驗事故爭議及協處小組作業
計畫」立即通報相關單位,並派遣人員至現場協助處理事故事宜;
至事故爭議發生後端有關民、刑事、行車事故鑑定處理流程,則依
「考驗用車輛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事故爭議處理流程圖」處理。
以下附上2017新制考驗場考以及道考之考驗標準:
考驗科目 | 扣分項目 | 扣分標準 |
---|---|---|
一、行車前檢查及起駛前動作 | 1.上車前未察看車輛四周,車底及輪胎有無異物(狀)。 | 32 |
2.起駛前未調整座椅、頭枕或照後鏡。(受測人應口誦及動作檢查項目) | 4 | |
3.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32 | |
4.起駛前未檢查儀表(溫度、油量、煞車、充電、機油、氣壓表)作用。(受測人應口誦及指出儀表檢查項目) | 4 | |
5.手排車發動引擎未放空檔或未踩離合器、自排車發動引擎未入P檔或未踩煞車。 | 16 | |
6.起駛前未鬆開手煞車及檢查煞車作用。 | 16 | |
7.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 32 | |
8.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通過;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 32 | |
二、交岔路口 | 1.闖紅燈。 | 32 |
2.紅燈停車時前懸超越停止線或佔用機車停等區。 | 32 | |
3.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 32 | |
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 1.不減速慢行或不停車讓行人優先穿越。 | 32 |
2.停車時前懸佔用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 32 | |
3.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 32 | |
四、路邊臨時停車 | 1.於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停車。 | 32 |
2.擦撞路邊緣石或車輛。 | 32 | |
3.靠邊停車前或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 32 | |
4.臨時停車時,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逾六十公分。 | 16 | |
五、車道行駛、變換車道、路口轉彎、迴車 | 1.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擦撞車輛、安全島及損壞設施。 | 32 |
2.違規超車、逆向行駛、進入禁止地帶、跨越分向限制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 | 32 | |
3.聞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警號,未依規定避讓。 | 32 | |
4.岔路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及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車輛與行人路況。 | 32 | |
5.行駛中車輪壓實線(分向限制線、快慢車道分隔線、禁止變換車道線或路面邊線)。 | 32 | |
6.變換車道、轉彎後仍持續顯示方向燈。(連續扣分) | 16 | |
7.汽車行駛未遵守路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支線車應讓幹道車或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交岔路口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進入圓環應讓環內車先行、多車道圓環應讓內側車道車輛先行及其他車輛通行優先權利。(連續扣分) | 16 | |
8.未依規定路線行駛或未依規定行駛正確車道。 | 32 | |
9.行車速度控制不當(行經彎道、坡道、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道路施工路段、積水路段、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人車擁擠處所及其他應減速路段,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連續扣分) | 8 | |
六、交通法規之遵守 | 1.超速或危險駕駛(指行駛中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等易發生事故而法規禁止之行為。)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或排入空檔滑行。 | 32 |
2.違規導致意外事故。 | 32 | |
3.未禮讓行人。 | 32 | |
4.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 32 | |
七、全程道路行駛 | 1.上、下車開車門前未留意有無人車通過(下車應以2段式開門)。 | 32 |
2.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察看照後鏡並轉頭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 32 | |
3.行駛中停車或引擎熄火(人為操作)。(連續扣分) | 16 | |
4.以左腳控制煞車踏板(身心障礙者特製車除外)。(連續扣分) | 16 | |
5.前進中換至倒檔。(連續扣分) | 16 | |
6.單手握方向盤。(換檔除外)。(連續扣分) | 16 | |
7.未依序換檔。(連續扣分) | 8 | |
8.不按考驗員指令駕駛,致考驗員為避免危險代為踩煞車或控制方向。 | 32 | |
9.考驗終點,停車後下車前未將引擎熄火或未拉緊手煞車(自排車未排入P檔)。 | 16 | |
10.未能完成考驗或漏考任1科目。 | 32 | |
八、其他技術操作(同1項目得連續扣分;各項目合計扣分最高不得超過18分。) | 1.起步動作不當。 | 2 |
2.油門控制不當。 | 2 | |
3.離合器操作不當。 | 2 | |
4.煞車(含手煞車)操作不當。 | 2 | |
5.車輪已停止轉動,仍繼續轉動方向盤。 | 2 | |
6.其他操作不當(含雨刷等基本操作),但對道路使用者無不利影響。 | 2 |
考驗科目 | 扣分項目 | 扣分標準 |
---|---|---|
一、行車前檢查及起駛前動作 | 1.上車前未察看車輛四周,車底及輪胎有無異物(狀)。 | 32 |
2.起駛前未調整座椅、頭枕或照後鏡。(受測人應口誦及動作檢查項目) | 4 | |
3.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32 | |
4.起駛前未檢查儀表(溫度、油量、煞車、充電、機油、氣壓表)作用。(受測人應口誦及指出儀表檢查項目) | 4 | |
5.手排車發動引擎未放空檔或未踩離合器、自排車發動引擎未入P檔或未踩煞車。 | 16 | |
6.起駛前未鬆開手煞車及檢查煞車作用。 | 16 | |
7.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 32 | |
8.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通過;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 32 | |
二、倒車入庫 | 1.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限倒車1次完成,壓管後仍須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 | 16 |
2.熄火。(連續扣分) | 8 | |
三、平行路邊停車 | 1.車輪壓管線或未停入指定範圍內。(限倒車1次完成,壓管後仍繼續完成前輪停入指定線內) | 16 |
2.熄火。(連續扣分) | 8 | |
四、曲線進退 | 1.前進時車輪壓管線。 | 32 |
2.倒車時壓管線(扣分累計未超過30分者准再考1次,再考仍應由倒車起點開始)。惟普小本項不扣分。 | 16 | |
3.普小倒車時(壓管線不扣分),往前修正(連續扣分,修正後不須由倒車起點開始。) | 8 | |
4.中途熄火或停車(熄火連續扣分,停車扣分以2次為限。) | 8 | |
五、曲巷調頭(普通小型車免考) | 1.車輪壓管線。(只扣1次,不再重複扣分,限倒車1次) | 16 |
2.熄火。(連續扣分) | 8 | |
六、鐵路平交道(含捷運) | 1.不停車察看或闖越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 32 |
2.在平交道上停車,車身在軌道範圍內換檔、熄火。(車身在鐵軌枕木範圍內) | 32 | |
3.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 | 32 | |
4.行近鐵路平交道未減速慢行。(應放鬆油門、輕踩煞車減速;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車速應減至15公里以下。) | 16 | |
5.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 32 | |
七、換檔穩定測試 | 1.手排車在45公尺壓管內未依序換至3檔。 | 16 |
2.行駛中車輪壓管線或熄火。 | 32 | |
八、上下坡道 | 1.車輪壓管線。 | 16 |
2.上坡倒退15 公分以上(連續扣分)。 | 16 | |
3.在坡道上熄火(連續扣分)。 | 16 | |
4.不在限定範圍內停車 。 | 16 | |
5.下坡放空檔行駛或將引擎熄火。 | 32 | |
九、環場道路行駛 | 1.上、下車開車門前未留意有無人車通過(下車應以2段式開門)。 | 32 |
2.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考驗科目二、三適用) | 32 | |
3.變換車道、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考驗科目四、五適用) | 32 | |
4.變換車道、轉彎後仍持續顯示方向燈。(連續扣分) | 16 | |
5.未按規定行駛致車輪壓虛線(包含黃、白虛線)(連續扣分) | 16 | |
6.行駛中車輪壓實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變換車道線或路面邊線)或擦撞車輛、安全島、損壞設施。 | 32 | |
7.未按規定路線行駛或未按規定變換車道。 | 32 | |
8.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規定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 32 | |
9.超速或危險駕駛(指行駛中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等易發生事故而法規禁止之行為。) | 32 | |
10.以左腳控制煞車踏板(身心障礙者特製車除外) 。(連續扣分) | 16 | |
11.前進中換至倒檔。(連續扣分) | 16 | |
12.單手握方向盤。(換檔除外)(連續扣分)。 | 16 | |
13.行駛中停車或引擎熄火(人為操作)。(連續扣分)(不含起點及終點熄火) | 8 | |
14.未依序換檔。(連續扣分) | 8 | |
15.未能完成考驗或漏考任1科目。 | 32 | |
16.考驗終點,停車後下車前未將引擎熄火或未拉緊手煞車(自排車未排入P檔)。 | 16 | |
十、其他技術操作(同1項目得連續扣分;各項目合計扣分最高不得超過18分。) | 1.起步動作不當。 | 2 |
2.油門控制不當。 | 2 | |
3.離合器操作不當。 | 2 | |
4.煞車(含手煞車)操作不當。 | 2 | |
5.車輪已停止轉動,仍繼續轉動方向盤。 | 2 | |
6.其他操作不當(含雨刷等基本操作),但對道路使用者無不利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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